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政策背景
2022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明確各地要開展排污口排查、整治、監管工作。2022年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22〕69號)要求全面推進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及監管等各項工作。2022年12月,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聯合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環辦水體〔2022〕34號)明確提出,需制定入河入海排污口實施方案,明確分階段工作目標,細化分工,壓實責任。為滿足新形勢新要求,更加科學、精準、有力地推動新時代美麗杭州建設工作,制定了
《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二)目的意義
排污口管理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節點,開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強和規范排污口監督管理,是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打好碧水保衛戰的有力抓手,是建設美麗杭州“重要窗口”的重要舉措,對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保護和建設美麗河湖具有重要作用。
二、政策依據
1.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環辦水體〔2022〕34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
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22〕69號);
4.《入河(海)排污口三級排查技術指南》(HJ1232-2021);
5.《入河(海)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HJ1235-2021)。
三、主要內容解讀
本《實施方案》旨在全面開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強和規范排污口監督管理,深入打好碧水保衛戰對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保護和建設美麗河湖具有重要作用。主要包括總體要求、工作任務、保障措施3大部分。
(一)總體任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堅持精準、科學、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數字化改革為支撐,深化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設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排污口長效監管機制,不斷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為譜寫“奮進新時代、建設新天堂”的壯麗篇章,加快建設世界一流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作出積極貢獻。
到2025年底,完成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藍海”“生態智衛”等應用,實現排污口動態監管,建立權責清晰、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管體系。
(二)工作任務
關于全面推進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及監管等各項工作共提出了3個方面13項具體任務。
1.開展排查溯源,包含3項工作內容。一是摸清底數,全面對排污口位置、種類、數量、特征、排放去向、審批情況及排污單位基本情況開展排查、復核,查核;二是建立排污口清單,結合排污口排查復核情況,建立排污口清單和城鎮雨洪排口清單,錄入“浙里碧水”或“浙里藍海”應用系統。;三是明確責任主體和管理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逐一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和管理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和管理主體清單。
2.實施分類整治,包含5項工作內容。一是明確整治要求,以截污治污為重點,結合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情況,梳理形成問題排污口清單,建立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最終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單。二是堅決依法取締,確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等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三是有序清理合并,盡可能清理合并各類排口,打通截污納管“最后一公里”。四是全面規范整治,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推動一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以利于明晰責任、維護管理、加強監督。五是組織試點先行,組織開展農田區域退水“零直排”等試點、探索水產養殖尾水處理技術模式工作。
3.嚴格監督管理,包含5項工作。一是強化規劃引領,從源頭防止無序設置。二是嚴格規范審批,設置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審批信息依法向社會公布。三是強化監督管理,落實排污口監管責任,依法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四是強化環境執法,加大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五是建設信息平臺,依托現有生態環境信息平臺,建設全市統一的排污口信息平臺,提升數字化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市本級依托市治水辦成立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組,負責統籌推進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區、縣(市)政府承擔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屬地主體責任,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2.明確責任分工。市生態環境局統籌負責工業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建委統籌負責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城管局統籌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城鎮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鎮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交通運輸局統籌負責港口碼頭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林水局統籌負責溪流、溝渠、河港(涌)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農業農村局統籌負責農業排口、漁港排口、水產養殖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3.嚴密組織實施。市生態環境局和其他市級歸口部門結合排查整治工作推進情況,分年度制定實施工作計劃,明確排查、整治、驗收等工作目標任務。
4.嚴格督查問責。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組和各區、縣(市)建立健全調度、通報、督導、問責機制,督促落實排污口排查整治相關責任,對進度嚴重滯后以及監管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并視情況責令重新開展排查整治工作。
5.加強社會監督。加大對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的監督意識。排污口責任主體應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等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身邊的違法排污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氛圍。
四、文件適用范圍及施行時間
本文件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2023年6月19日起開始施行。
五、解讀單位和聯系人
本實施方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解讀。
解讀人:龔敏輝,政策咨詢電話:89581974。
原標題:《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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