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我局曾分別于2012年和2016年印發本市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管理政策文件。隨著“十四五”國家對污染減排和新增總量的管理要求發生變化以及本市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求,亟需盡快健全與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相適應的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從有利于推動污染減排、有利于便利企業發展、有利于管理部門實施的角度,聚焦企業“減負”、市場“調節”和政府“統籌”,結合本市實際,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研究制定了
《關于優化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秾嵤┮庖姟钒ɑ驹瓌t、實施范圍、實施要求、環評文件總量控制章節編制要求以及4個附件等內容。
一、基本原則
《實施意見》共包含6條基本原則:1.新增總量與環境質量掛鉤。明確要求根據生態環境質量情況確定建設項目新增總量的削減替代比例。2.政府統籌與市場調節兼顧。由政府建立本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儲備庫。新增總量應優先在項目所在企業、行業內部或地區平衡,或通過排污權交易方式依法取得新增總量指標。重大項目的新增總量可在全市范圍內平衡。3.總量指標與污染減排聯動。對不同行業、不同污染物分類提出新增總量的削減替代要求,挖掘減排潛力,為發展提供環境容量。4.總量核算與削減替代分列。對納入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范圍的建設項目應在環評文件總量控制章節中全口徑核算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對納入新增總量削減替代實施范圍的建設項目,在報批環評時應提交建設項目新增總量削減替代來源說明。5.環評準入與排污許可銜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健全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臺賬。在環評審批階段對新增總量、減排量及削減替代來源進行審核,在核發(變更)排污許可證時審核相應削減替代措施的落實情況?!秾嵤┮庖姟穱@這6條基本原則,提出了具體的實施要求和操作路徑。
二、主要內容
(一)優化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范圍
從建設項目的實施范圍來看,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且涉及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全部納入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范圍。從總量控制因子的實施范圍來看,將SO2、NOx、VOCs、顆粒物4個廢氣污染物,COD、NH3-N 、總氮(TN)和總磷(TP)4個廢水污染物以及鉛、汞、鎘、鉻、砷5個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納入總量控制范圍。對納入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范圍的項目,在環評文件總量控制章節中全口徑核算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二)調整建設項目新增總量的削減替代實施范圍
聚焦行業排放特征和影響本市環境質量的制約因子,分類施策。一是廢氣污染物。重點關注“兩高”項目、納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6號)實施范圍的建設項目以及部分產業類項目,分別對新增的SO2、NOx、顆粒物或VOCs實施總量削減替代。二是廢水污染物。重點聚焦向地表水體直接排放生產廢水或生活污水的建設項目(除城鎮和工業污水處理廠、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以外),分別對新增的COD或NH3-N實施總量削減替代,新增的TN和TP暫不實施總量削減替代。三是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涉及排放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的6個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新增的鉛、汞、鎘、鉻和砷實施總量削減替代。
(三)動態確定新增總量的削減替代比例
以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目標為目標,對不同行業、不同污染物提出差異化的新增總量削減替代比例要求,對生態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地區,實施更嚴格的總量控制要求。一是廢氣污染物。以本市或項目所在區最新發布的生態環境狀況公報作為判定環境空氣質量是否達標的依據。環境空氣質量未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兩高”項目以及納入環辦環評〔2020〕36號文實施范圍的建設項目新增的SO2、NOx、顆粒物和VOCs實施倍量削減替代,涉及《實施意見》附件1所列范圍的建設項目新增的NOx和VOCs實施倍量削減替代,確保項目投產后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有所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新增的VOCs實施倍量削減替代,新增的NOx實施等量削減替代,確保項目投產后區域環境空氣質量不惡化。二是廢水污染物。新增的COD實施等量削減替代,新增的NH3-N實施倍量削減替代,確保項目投產后區域水環境質量不惡化。三是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新增的鉛、汞、鎘、鉻和砷實施等量削減替代,確保項目投產后區域內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增加。
(四)優化新增總量削減替代的豁免政策
為便利企業發展,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由政府(以生態環境部門為主)統籌新增總量的削減替代來源,建設單位無需在報批環評文件時提交建設項目新增總量削減替代來源說明。生態環境部門直接將新增總量納入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臺賬。具體范圍包括:一是SO2、顆粒物、NOx、VOCs和COD單項主要污染物的新增量小于0.1噸/年(含0.1噸/年)以及NH3-N的新增量小于0.01噸/年(含0.01噸/年)的建設項目。二是對實施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直接相關的重點項目以及利用涉重金屬固體廢物的重點行業建設項目。三是本市現有燃油鍋爐或窯爐實施清潔化提升改造(“油改氣”或“油改電”)涉及的新增總量。
(五)擴大削減替代來源的獲取途徑
市生態環境局建立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儲備庫,涵蓋重點工程減排、其他固定污染源減排以及通過排污權交易等市場方式取得的總量指標,作為建設項目新增總量削減替代來源的核算基礎。對不同主要污染物分類確定削減替代來源的獲取方式。一是廢水、廢氣污染物的新增總量削減替代來源原則上應在項目所在地區進行削減替代。鋼鐵、石化、電力行業分別在企業或行業內部進行削減替代。由市政府確定的關系到國家和全市發展戰略的重大項目,可在全市范圍內進行削減替代。二是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的新增總量削減替代來源原則上優先來自同一重點行業內企業削減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當同一重點行業內企業削減量無法滿足時可從其他重點行業調劑。
(六)細化環評文件總量控制章節編制要求
明確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總量控制章節編制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涉及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因子及排放總量;實施總量削減替代的新增總量、削減替代比例及削減替代量;“以新帶老”措施的具體內容、實施時間和預期減排量;削減替代來源涉及的具體削減措施、減排量、實施主體和實施時間;填寫《建設項目新增總量削減替代指標統計表》等。明確要求“以新帶老”措施以及總量削減替代措施應與該建設項目同步實施,并在該建設項目建成并實際排放主要污染物前(或核發(變更)排污許可證前)完成。
三、其他
本意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國家及本市對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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